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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集体合同

时间:2020年04月26日    作者:    来源:公司工会

  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集体合同》(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规范企业与员工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企业方(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员工方(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集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公司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面实施“三让三不让”关爱员工工程的指导意见》、中国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集体合同》及《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政策文件,就劳动用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职业健康、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女职工特殊权益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本合同对公司和工会双方(含工会方代表的全体员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应坚持依法治企、依法经营、依法履责,在制定、修订或者决定有关员工切实利益的规则制度、重要事项或者重大改革措施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推动企业和员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

  第三条 公司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系列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职代会暨工作会议部署,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十三五”发展战略目标实现。按照中央关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以员工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增加员工收入,改善员工福利和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员工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工会代表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教育和引导员工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组织员工围绕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开展建言献策、建功立业劳动竞赛和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不断深化“劳模(专家型职工)创新工作室”。努力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权益维护意识,引导员工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理性、有序表达利益诉求。组织实施“三让三不让”员工关爱工程(让每一名员工都有一个安全卫生的好环境、让每一名员工都有一个工作生活的好心情,让每一名员工都有一个身心健康的好体魄;不让一名员工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不让一名员工子女上不起学、不让一名员工看不起病)、“幸福之家十个一工程”和“员工健康关爱计划”,努力为员工营造积极向上的成长发展氛围、舒适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和谐幸福的精神家园,助推企业改革发展。

  全体员工充分认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提高自身素质,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争做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优秀员工。正确面对当前企业全面深化改革面临的新形势和利益关系的新调整,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投身改革。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严格保守公司技术和商业秘密,不从事、不参与并自觉抵制有损公司利益和信誉的各种活动。对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条 公司和工会双方应齐心协力、团结奋进,正确处理好企业和个人方面的利益关系,确保公司确定的各项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五条 公司依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协商一致原则,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尊重员工的就业权,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在深化企业改革,实现做强做优目标的同时,尽最大努力保障员工充分就业。对因个人原因长期脱岗、逾期不归、无故旷工的员工,按照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公司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并征求意见。

  公司依法完善人才市场化竞争机制,建立健全员工合理流动机制,激发各类人才活力,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认真落实《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重点建设党群人才队伍、经营管理人才队伍、项目经理人才队伍、专家人才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技能人才队伍六支人才队伍。公司不断完善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体系,健全以职业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优秀劳务人员转录为主要渠道的技能人才引进、培养、鉴定、使用、考核、激励机制。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促进两类人才深度融合,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在技能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评定。

  公司切实规范使用外部劳务企业,实行劳务企业注册登记准入制度,督促落实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为现场劳务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有关社会保险,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公司要做好劳务工现场操作技能培训,积极参与各类技能大赛、练功比武,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务工职业技能鉴定和优秀劳务工转录工作。公司党群各级组织要积极适应形势发展,加强作业层队伍和协作队伍党群工作的帮助指导,全面推行党群工作协理员制度,着力强化劳务工“五同”管理,畅通劳务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维护劳务工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劳务用工管理办法》采取积极措施严格控制外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加强监督检查,规避和防范用工管理的法律风险。

  进一步规范内退管理,切实做到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公司“符合年限要求,经本人自愿申请,人力资源部门严格审核,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领导批准”的工作程序,办理内退手续。

  第六条 公司在有施工任务的情况下应优先安排本企业有劳动能力、有岗位技能的员工上岗,保证员工上岗率达到85%以上。公司对非在岗员工及时做好转岗技能业务培训, 企业负责人薪酬与员工上岗率挂钩。工会有权对用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分层分类制定培训计划和目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和技术比武活动,加强一线管理人员、技能人才和作业层员工的继续教育培训,对重点和关键岗位人员坚持每两年一次系统轮训,对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公司要保障对人才队伍建设的经费投入,技术工人教育经费占教育经费的比例应与技术工人人数的占比相适应。员工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公司年度员工培训计划,做好分类统计,并向职代会报告使用情况。

  第八条 对员工内部退养、内部下岗,公司应按照市环人[2013]183号文件颁布的《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层干部易岗、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对员工待工、待岗,公司应按照《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待岗管理办法》(市环人[2019]162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公司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国资委有关要求,以及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维护稳定工作的通知》规定,坚持规范有序、合理公正、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原则,建立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处理预案和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有效防范和协商调处各类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按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制度。公司在进行压减、瘦身健体以及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的员工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按照《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市环党办[2018]28号)规定,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员工收入分配薪酬管理的各项政策,不断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坚持按劳分配、量入为出的原则,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建立和完善员工薪酬与企业经济效益同向联动的正常机制。

  公司严格执行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建立员工薪酬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绩效同向联动的挂钩机制,并强化逐级检查落实力度。公司在收入分配上,应向海外员工、核心技术人才、优秀高技能人才、低收入生产一线员工倾斜。

  公司认真落实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管理办法》规定,建立高技能人才津贴制度,对在聘的施工生产一线主专业技能工种工匠技师、特级技师、高级技师、技师的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1000元、800元、500元和300元。对集团公司组织的陕西省“中铁一局杯”职业技能竞赛综合类前三名,专业类第一名的人才,给予两年技能津贴,分别为:第一名1000元/月;第二名800元/月;第三名600元/月。无特殊原因不得安排技师及以上资格的员工下岗息工。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企业与工会就员工工资相关的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公司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发展、经营状况、工资总额、劳动生产率等情况,按照“效益升、薪酬升、效益降、薪酬降”的原则,建立员工薪酬和企业效益、个人绩效挂钩机制,保证员工收入增长与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

  第十二条 公司对在岗员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当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有效劳动并完成任务后,公司应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劳动报酬,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

  严格按照中铁一人[2014]192号关于转发《关于认真落实<集体合同>“员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与企业负责人年薪挂钩”规定的补充意见》(中铁股份劳社[2014]61号)分级实施,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对确因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需缓期支付员工薪酬的,应与工会或员工代表协商并达成一致,但缓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凡当年出现一次拖欠员工工资超过2个月的企业,扣发该企业(项目)负责人绩效薪金的10%;出现两次及以上的,扣发该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的30%;对因拖欠员工工资对企业稳定和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扣发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金的40%。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每日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为标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全年平均不超过2000小时、每季度平均不超过500小时,每月平均不超过166.67小时为标准。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为标准。实行轮班工作制由各单位根据各工种岗位实际工作时间自行确定工作班制。

  第十四条 对于上述实行不同工时工作制的人员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具体支付标准按国家规定和企业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休假。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措施,确保年休假严格按照市环人[2015]369号文件颁布的《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员工依法享有病假、探亲假、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休假期间的待遇按公司相关薪酬办法规定执行。员工休产假待遇:员工休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企业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男员工依据政策享受护理假,护理假期期间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 如遇《劳动法》第42条(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员工应服从公司安排的加班加点,之后公司安排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国家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公司按月在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禁止以各种原因拖欠社会保险费或降低缴费标准,凡当年出现拖欠社保费或降低缴费标准的单位,根据股份公司《集体合同》规定,扣发该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的10%,并取消各层级评先评优资格。

  公司应支持工会开展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并共同办好简易人身保险。

  第十八条 进一步完善职工薪酬福利体系,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等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十九条 公司应监管劳务公司认真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劳务工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应为施工现场从事风险作业的员工,根据作业期限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员工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所参保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执行;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死亡的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所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工资待遇按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按照股份公司《关于全面实施“三让三不让”关爱员工工程的指导意见》和《深化“三不让”帮扶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司在当年工资总额的1%内,检据报销支付安排使用“三不让”帮扶资金,列入当年福利费开支。确保困难员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5倍以上,并根据文件规定助困、助学、助医。认真落实《关于坚决打赢企业困难职工脱困解困攻坚战的指导意见》要求,对因大病、残疾等原因失去劳动能力需长期救助的困难职工,按照“公司负主责,用足‘三不让’专项资金政策;中铁一局平衡协调、重点补助所属困难企业困难职工;‘中国中铁精准帮困专项基金’对全公司特重困职工补差保障”的要求,建立帮扶救助常态化机制,对困难员工按月或按季度定期发放生活补贴,使困难员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5倍以上。确保2020年12月31日前全公司范围内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全部脱困解困。

  高温酷暑、生产大干、元旦春节期间海外、高原及偏远地区,工会要及时制定慰问方案,抓好“送清凉”“送温暖”“送关爱”等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生产一线员工、海外员工、困难员工、艰苦环境工作的员工及家庭,先进模范人物、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专家进行慰问,体现党政工组织对员工的关心和爱护。行政要从资金上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海外及高原艰苦边远项目参建员工专项保障。公司要特别重视和加强海外项目参建员工队伍管理,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和《中国中铁加强境外用工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中国中铁加强境外薪酬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针对海外项目的实际,制定和完善薪酬待遇、休息休假、“三工”建设等相关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各项激励机制,保证海外员工收入达到国内同等项目的2.5倍以上,海外项目“三工”建设投入达到国内标准的1.5倍以上。

  公司要进一步关注海外员工的职业发展,加大倾斜力度,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学习、技能培训活动,努力为海外员工的培养使用、职称评定以及参加国内各种学习交流、取证考试、继续教育创造条件,并结合实际,全面推行轮岗制度。公司要加强对海外项目参建员工的安全教育,加大安全投入,并要求参建员工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切实加强高原地区项目一级医疗点建设,配齐相关医疗设施、药品和劳保用品;建立高原地区员工定期休养调整和健康检查制度,有针对性地增加员工体检项目、提高体检标准;建立高原等艰苦边远地区津(补)贴制度,津(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高原地区项目“三工”建设投入应达到内地同类项目的1.5倍以上。

  公司应加强对海外、高原等艰苦边远地区员工及其家庭的关心关怀,深入推进“安心工程”,建立健全员工家庭信息档案,坚持和完善定期探访制度、前后方交流制度,通过开展座谈、走访、慰问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员工家庭存在的实际困难。在公司各类综合性评比表彰、员工培训疗养和参观考察活动中,海外、高原等艰苦边远地区项目和参建员工同等条件优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内部退养、内部下岗、待工、待岗员工,按时足额发放相关费用及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职工实发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注册地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根据社会生活水平和企业经营情况建立非在岗人员收入合理增长机制。因企业原因造成的短期(3个月以内)非在岗人员的首月工资标准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后两个月的可支配收入,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企业注册地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司对非在岗人员严格逐月发放生活费,防止产生新的贫困群体。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认真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积极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双方另行签订《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公司2020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公司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每月按全部员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的开展活动。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强化安全管理,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各种事故和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做好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监测控制。按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标准进行作业场所的尘毒治理,切实加强隧道及地下工程、工业制造场所的尘毒危害防治工作,控制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坚决杜绝一线作业人员尘肺病发生,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每年至少一次的专项健康体检。

  公司保证全体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逐步增加体检项目、提高检查标准和检查质量,推广应用大数据技术对员工体检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对群体性、普遍性问题实施有效预防。公司推广实施员工健康关爱计划,建立健康委员队伍,指导有条件的项目部积极建设员工心灵驿站,设置心理咨询室、放松室、健身房、健康体检仪等特色功能的专属空间和设施,依托心理咨询、心理援助(EAP)和健康管理技术,对员工在身心健康、职业生涯、人际关系、情感家庭、压力缓解、灾难事件应对等方面提供咨询帮助,有效促进员工身心健康。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加强安全专职人员队伍建设,深化群众性安全生产工作,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治理和隐患排查,确保员工生命安全。

  第二十八条 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加强监督检查。按照中铁一办[2009]156号《关于贯彻股份公司<在生产一线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进一步加强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在施工生产一线关键岗位、重点设备、关键工序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简称群安员)。每月依据考核结果,发放群安员兼职津贴。

  第七章  合同期限、变更、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三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送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登记,若15日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公司、公司工会联合行文形式在公司范围内向全体员工公布。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公司和工会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新的集体合同。

  第三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公司和工会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如遇签订合同的条件和环境发生变化,使合同个别条款难以履行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在7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予以变更,并及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甘肃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监督机构为公司职代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每年应对合同履行情况开展1-2次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做专题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审议。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切实加大集体合同的履行力度,建立问责制度,将员工上岗率、薪酬发放、保险福利等核心条款细化为具体考核指标,体现在相关管理制度中。集体合同履约情况应纳入所属成员指挥部业绩考核、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优秀项目部和“四好班子”评比以及项目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切实提高集体合同履约质量。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一年一签。所属各项目部普遍签订共保合同或协议,且各项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实现员工权益维护的具体化。项目部共保合同或协议应包括公司《集体合同》的核心条款和本项目的年度目标、落实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的签约代表如有变动,不影响本合同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如法律、法规、规章无明确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总工会和集团公司工会各一份。

  附件1:中铁一局市政环保公司2020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附件2:中铁一局市政环保公司2020年职工工资协商集体合同

  中铁一局集团                中国铁路工会中铁一局集团

  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员会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2020年  月  日       2020年  月  日

  附件1:

  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集体合同规定》《铁路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与女职工相关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政策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女职工进行考核和奖惩,并鼓励女职工通过各种形式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条 本合同由公司工会与公司经双方平等协商后签订,适用于公司所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女职工。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认真贯彻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女职工工作的指导意见》、股份公司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指导意见》,紧密围绕企业改革发展中心任务,优化女职工发展环境,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女职工地位,推动女职工平等依法行使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平等享有企业改革发展成果。

  第五条 公司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六条 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公司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专业技能等级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七条 女职工同男职工享有同等的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公司在举办各种培训时,应积极组织女职工参加。

  第八条 公司要重视和加强女职工工作,支持女职工平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的女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在公司各项综合性评比表彰中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

  第九条 公司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国家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产假、哺乳等情形,影响女职工工资调整及有关福利待遇,单方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保障依法生育两孩女职工的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公司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冷水、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低温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二)生产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及月经过多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1-2天带薪休息。

  第十二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的休息时间。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给予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四)休产假、护理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属地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公司不再支付产假、护理假工资。

  (五)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四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二)公司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经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经治疗效果仍不明显,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公司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

  第十六条  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推广“妈咪宝贝屋”和“母婴关爱室”建设。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3个月到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工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支付。根据实施两孩政策后女职工队伍的变化,加强对孕期妈妈的特殊关爱服务。

  第十七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应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每月向女职工发放50元的卫生费。用人单位要积极参加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险。

  第十九条 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女职工(含内退)妇科体检和妇科两癌筛查。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费。

  第二十一条  国际劳动妇女节,公司应按规定为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工会女职工组织依法参与公司制定和修改与女职工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积极教育引导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每年对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第二十四条 职代会集体合同工作委员会每年负责对公司《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同时检查本合同履行情况,并向职代会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就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及时研究女职工权益保护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生效后,在履行过程中,合同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有关争议。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作为公司《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与公司《集体合同》一并经公司三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送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若15日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生效起止时间与公司《集体合同》有效期、生效起止时间相同。

  

  附件2:

  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职工工资协商集体合同

  甲方:企业方(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职工方(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会)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公开、公正协商谈判,订立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工资协商集体合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提出如下方案:

  (一)根据甘肃省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和2019年度公司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确保员工岗位工资与企业发展速度、绩效工资与企业发展质量匹配。

  (二)乙方实行计时工资的,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应按以下办法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

  (1)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小时岗位工资标准150%的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乙方日或小时岗位工资标准200%的工资;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日或小时岗位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三)乙方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甲方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甲方应按第二条第二款办法支付乙方工资。

  第三条  按上述办法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不含支付给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四条  甲方应按月给乙方发放一次工资,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公司不得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性收入,如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可延期支付时须事先向工会说明原因。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应按有关规定给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五条  甲方支付给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甘肃省最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

  第六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工负伤人员的工资待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第七条  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协议的,双方可协商修改协议。任何一方提出协商要求时,对方应于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集体协商。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内容。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按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集体合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九条  本合同作为公司《集体合同》的附件2,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与公司《集体合同》一并经公司三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送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若15日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生效起止时间与公司《集体合同》有效期、生效起止时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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