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己不严 自毁前程——中铁某局某公司某项目部原副经理李某受贿案

时间:2014年12月01日 来源: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 作者: 阅读: 字体: 【



一.案情梗概

2008年11月,李某利用自己担任中铁某局某公司某项目部副经理职务,在与沈阳恒泰金鑫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电缆物资中,购置该公司非业主指定的近100万元电缆物资,被沈阳市工商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是冒牌产品,移交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查处。李某在购置电缆事后,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文生以给其孩子看病为由的好处费2万元。

2010年2月15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受贿罪成立,鉴于李某未给企业造成损失,未给社会带来损害,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原因剖析

李某走上犯罪道路,偶然中有着必然因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是律已不严,心存侥幸。在签订物资供销合同时,李某尚能坚守规章制度,合同也经过主管该项目的分公司审核。但他心存侥幸认为合同已经签订,且有为女儿看病的借口,心安理得便收下了这笔不该拿的钱。建设领域是腐败滋生的重灾区,形形色色的诱惑很多。正象李某所说,作为一名党员却没有挡住糖衣炮弹的诱惑。失去自律意识,思想防线就会放松,就难免会经不住诱惑,走上犯罪道路。

二是制度执行不到位。从李某的案例可以看出,他作为项目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责任人没很好地履行“一岗双责”。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廉政风险意识薄弱,更没有针对本职岗位存的廉政风险制定防范措施。主管该项目的分公司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监督管理不到位。

三是廉洁从业教育不够深入。李某的项目部属于三级公司所属分公司所管项目部,分公司日常性廉洁从业教育的覆盖深度不够,加之远处一隅,项目部廉洁从业教育的针对性,频次效果存在差异。

三.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两大类:一是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有三小类,其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教训启示

一是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素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随着企业的快速发展,也给年轻的人才提供了更多的晋升机会。大学本科毕业的李某,在案发时已工作8年,党龄2年,正值大显身手的黄金时期,却因一时糊涂,毁了大好前程。因而,任何层级的管理人员都不能以任何借口放松自己政治理论学习,要不断提升党性修养,要不断加强作风建设,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利观和价值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是自觉抵制诱惑。年轻管理人员走上项目管理者岗位,必须认清权利带给自己的责任,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权利给带给自己的廉政风险,而自觉积极地加强对党纪国法的学习,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学习,把自己的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主动参加廉洁从业教育,主动接受监督,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能力,从而有效地防止腐败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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